原告:秦某某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东港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63225254G。
负责人:冯乃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金坤,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北港大街铭泽门窗经销处,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港大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L4604170-8。
负责人:李建坡。
委托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某某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海港区北港大街铭泽门窗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秦某某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某某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志玮
书记员:高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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