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聂玉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秦某某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已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其收费标准已由秦某某市物价局批复予以确认,其收取物业费行为合法。被告王某某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未就其提出的答辩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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