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祥、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燕港怡园。
法定代表人:韩久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计2392元,由原告秦某某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伟华 审 判 员 田洪涛 人民陪审员 侯 杰
书记员:刘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