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于艳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友,男,汉族,系秦某某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淑文,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男,系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现住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宿舍。
原告秦某某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张忠友、李静,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淑文、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1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2年10月份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被告未能依约按期完成工程,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案件受理费503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许玲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