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452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7380503J。
法定代表人王宪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准许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7)准许于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共计1100元,由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反诉原告于某某负担550元。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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