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452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7380503J。
法定代表人王宪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准许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7)准许于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共计1100元,由本诉原告秦某某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反诉原告于某某负担550元。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