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振国,现住秦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钤,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振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振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楠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李春元
书记员:赵秦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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