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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成路塑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秦某某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岭小区9栋1单元18号。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秦某某成路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范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绍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航,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玉敏,秦某某成路塑业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认其制造销售的PP-R球阀产品,侵犯了原告“局部设有隔衬的塑料球阀”专利号ZL01263969.9专利权。
二、经双方协商,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该专利技术,在现有生产规模(共5台注塑机:宁波产双马牌注塑机,型号120吨、150吨、300吨各一台,250吨2台)的情况下,自2005年4月20日起,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使用费1万元整,于每年4月19日前支付,直至2008年4月19日,三年不变;
被告如扩大生产规模应与原告协商,双方共同确定规模及专利使用费。
三、本案诉讼费5265元、公证费1000元、原告代理人代理费8000元,共计14265元,由被告于2005年5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诉讼费、公证费、代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的支付,逾期按法律规定执行。
四、其余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玲丽
审判员 黄良涛
审判员 程存杰

书记员: 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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