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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陆焱
卢银玲
姜某某
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任秀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焱,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银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秦某某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汪向荣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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