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开发区诚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开发区珠江西段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鲁铁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某某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某某开发区诚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魏晓龙 审判员 郭玉田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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