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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仇某某
江川(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郎晓光,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林,职务,董事长。
以上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高俊霞、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江川,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二上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违约行为,原审判决二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二上诉人上诉称该违约系政府行为造成,属不可抗力,二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二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逾期交纳房款的问题,该主张不能成为上诉人关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抗辩理由,且因没有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在一审时进行了反诉,该主张不在本院审理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二上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违约行为,原审判决二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二上诉人上诉称该违约系政府行为造成,属不可抗力,二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二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逾期交纳房款的问题,该主张不能成为上诉人关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抗辩理由,且因没有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在一审时进行了反诉,该主张不在本院审理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上诉人共同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权金伶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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