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龙某轻彩钢板有限公司
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龙志强
原告秦皇岛市龙某轻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龙某轻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志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志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龙某轻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志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龙某轻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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