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君山,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康,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洪德,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海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东盛世家小区4、8号楼其他部分业主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起诉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鑫圣商贸有限公司时,鼎威房地产向法院海港区人民法院声明未授权秦皇岛鑫圣商贸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坚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该案件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秦皇岛鑫圣商贸有限公司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款的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另案中声明,该补充协议没有经过上诉人的授权,上诉人坚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现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秋丽
代审判员 贾晟途
代审判员 张洁
书记员: 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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