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东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金某公司多支取人工费38000元,没有合法依据,被告亦保证退还,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将多支取的38000元返还原告。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秦皇岛市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8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审 判 员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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