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
杨晨光(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
刘文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郭自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晨光,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海,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上诉人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秦皇岛视光眼科医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理由如下:2008年12月29日,被上诉人因高度近视来上诉人处做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治疗近视手术(以下简称手术),手术前,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检查。经询问,被上诉人视力减退和配镜时间为8年,屈光度稳定3年,母亲患近视眼,无家族青光眼史。无眼手术及外伤史,无药物过敏史,无圆锥角膜,无免疫性疾病。经检査,双眼裸视均为0.05,戴原镜右眼0.6,左眼0.5;眼内压右眼右眼23mmHg,左眼21mmHg;角膜厚度、眼轴、眼底、角膜地形图均在适应症范围。根据询问和检査,被上诉人的情况符合手术的适应证,不在绝对禁忌和相对禁忌范围。被上诉人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后,上诉人于2008年12月29日为被上诉人实施了手术。术后,被上诉人的近视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到2009年4月14日,左眼裸视为0.8,右眼裸视为0.5。
2009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双开角型青光眼。2009年4月21日,被上诉人到我国眼科最权威的北京同仁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开角性青光眼?(医院用问号表示为疑似开角型青光眼)左眼临床初期。Rc请青光眼专家会诊。继续用药。2009年4月28日的北京同仁医院病历记载:双眼原发性开角青光眼。2010年2月24日-25日,被上诉人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进行24小时眼压监测,出院诊断为双开角型青光眼。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患青光眼为原发性双开角青光眼,在上诉人处就诊时,眼内压右眼右眼23mmHg,左眼21mmHg,被上诉人当时的青光眼症状并不明显或典型,否则,在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专门诊断时就不会出现开角性青光眼的疑问,并且左眼为临床初期。根据青光眼的分类,原发性青光眼是指和其他眼部和全身疾病没有关系的青光眼,主要和遗传有关。所以,被上诉人的青光眼疾患和上诉人对其手术没有关系。
由于被上诉人当时的青光眼症状不属于”未得到控制的青光眼”(禁忌症)的范围,所以,上诉人的手术对被上诉人的青光眼不存在”间接促进作用”。同时,在医学理论上和临床实践上,均不存在”间接促进作用”的可能和实例。被上诉人的第一次住院是为了确诊青光眼而进行的测量24小时眼压,与治疗无关。第二次住院是为治疗原发性青光眼而进行的小梁切除术,对于原发性青光眼患者而言,该类手术迟早要进行。既然被上诉人所患青光眼与上诉人无关,其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负担。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刘文海就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其所患“双开角型青光眼”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视光眼科医院在刘文海做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过程中没能及时诊断青光眼,存有医疗过错,对病程发展起间接促进作用。但与其原发青光眼发病无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认定虽被上诉人的原发青光眼病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其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诊断青光眼,对病程发展起间接促进作用。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刘文海就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其所患“双开角型青光眼”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视光眼科医院在刘文海做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过程中没能及时诊断青光眼,存有医疗过错,对病程发展起间接促进作用。但与其原发青光眼发病无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认定虽被上诉人的原发青光眼病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其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诊断青光眼,对病程发展起间接促进作用。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视光眼科医院负担。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张薇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