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腾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组织机构代码23599629-5。
法定代表人:王祖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怀纺,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林涛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5781-9。
法定代表人:李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腾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腾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3元,减半收取635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腾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毕起平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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