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老油翁榨油有限公司
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秦皇岛市老油翁榨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连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老油翁榨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老油翁榨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老油翁榨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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