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柳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034286-3。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工人。
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成新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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