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
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柳江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034286-3。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2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703736-9。
法定代表人:范建,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7日和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开庭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开庭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某某各负担5元。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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