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区石门寨镇柳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034286-3。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红旗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7037369T。
法定代表人:范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晓燕,该公司人事主管。
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鲍成新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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