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索坤日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和平大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09188-5.
法定代表人宋晓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索坤日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索坤日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精诺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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