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科技谷园区青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晓园和上诉人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08元和上诉人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0元,分别退还。
审 判 长 李彦生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书记员:张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