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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
张量
刘久江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吴向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久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十三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巨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某电气公司)、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巨某电气公司之间签订的《成套电器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巨某电气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榭巴黎工程项目系由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承建,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对于合同中三建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公章予以否认,但二审中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巨某电气公司之间签订的《成套电器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巨某电气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榭巴黎工程项目系由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承建,上诉人三建十三分公司对于合同中三建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公章予以否认,但二审中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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