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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与杨某、原审被告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斌,青龙满族自治县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在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盛森项目部工地工作这一事实双方认可,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与被上诉人按每平方米24元的计件结算工资证据不足,刘兴按照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盛森项目部负责人米某某的要求制作的工资表,记载了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可以作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颖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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