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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陈某起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陈某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起。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起为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的时间为2004年6月8日,被上诉人承诺在2004年12月底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上诉人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该期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具有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起为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的时间为2004年6月8日,被上诉人承诺在2004年12月底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上诉人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该期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具有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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