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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刘某、原审被告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斌,青龙满族自治县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刘某到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盛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负责其他人员的考勤。2011年6月23日支取生活费1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支取饭费1305元。2011年6月底,原告离开被告工地。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未果,故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工资151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米某某系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盛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的项目经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盛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该条规定的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是工资欠条。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刘某出具的盛森项目部工资表明细,能够显示被告拖欠工资的数额,且被告对刘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受其指派负责考勤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刘某出具的工资表应视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关于二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资及拖欠工资的数额问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给付工资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米某某系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盛森项目部负责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米某某招用并管理原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米某某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其日工资标准为230元,其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刘某是按照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盛森项目部负责人米某某的要求制作的,且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记载的日工资的数额与被告提供并认可的张义、冯福安、庞德合、张金宝等人的日工资基本吻合,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应当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且刘某、陈有军已经支取大部分工程款,但其刘某、陈有军支取的工程款并未全部支付给原告,大部分已分发给其他劳动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故原告的工资为:2011年4月230元×22天=5060元;2011年5月230元×31天=7130元;2011年6月230元×17天=3919元;合计16100元,原告支取的伙食费1305元、生活费1000元应予扣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资1379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刘某工资13795元。二、被告米某某不承担责任。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在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盛森项目部工地工作这一事实双方认可,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与被上诉人按每平方米24元的计件结算工资证据不足,刘某按照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盛森项目部负责人米某某的要求制作的工资表,记载了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可以作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 颖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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