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贺某
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明珠小区。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庆国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晓勇、代理审判员卢晓峰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英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刑继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和相互的。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未与被告贺某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接受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被告贺某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被告代理人刑继祥辩称贺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事实和无法律依据,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垃圾清运费、二次供水、公共楼道照明共计23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和相互的。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未与被告贺某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接受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被告贺某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被告代理人刑继祥辩称贺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事实和无法律依据,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垃圾清运费、二次供水、公共楼道照明共计23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宋庆国
审判员:董晓勇
审判员:卢小峰
书记员:王佳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