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阚德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 代理审判员 张 伶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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