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楠。
委托代理人孙文凤。
被告刘淑更。
委托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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