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 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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