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刘淼
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郝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淼,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连东,被告刘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曹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教练证款600元、罚款900元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证据,“罚款900元”实际为被告考核不合格,原告扣发的奖金,并非被告缴纳罚款900元。原告主张被告2013年6月离开单位时与原告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被告不得向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故原告不应支付教练证款600元、罚款900元。本案中,被告的辞职申请中已经包含了协议内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被告虽主张是为领取工资、及教练员证被迫书写,但并未提就此主张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协议内容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被告不得向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教练证款600元、奖金9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教练证款600元、罚款900元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证据,“罚款900元”实际为被告考核不合格,原告扣发的奖金,并非被告缴纳罚款900元。原告主张被告2013年6月离开单位时与原告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被告不得向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故原告不应支付教练证款600元、罚款900元。本案中,被告的辞职申请中已经包含了协议内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被告虽主张是为领取工资、及教练员证被迫书写,但并未提就此主张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协议内容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被告不得向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皇岛市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教练证款600元、奖金9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淼负担。
审判长:熊海华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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