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少军 审 判 员 孟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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