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村民委员会
董颖敏(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
法定代表人廉国平,村长。
委托代理人董颖敏、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俊青、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期限还款,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向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期限还款,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向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王泽文
审判员:李为民
审判员:仇慧奇
书记员:郭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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