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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与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
法定代表人徐志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玉成,系原告会计。
被告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
法定代表人时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赞,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里村村委会)与被告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街里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景福、高玉成,被告光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甲方:北港镇街里村委会乙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通过,将村南高文彬地壹块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村南高文彬地壹块共计叁拾伍点陆亩,承包给乙方,东至沟中间,西至路边,南至地边,北至沟中间。二、承包期为叁拾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四、承包期内,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不许挖沙、取土、搞非法建筑。……八、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是指无故终止合同)付给乙方全部投资金额和承包剩余年限总承包金两倍违约金。乙方违约(是指不按期交承包金或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乙方全部投资项目归甲方,并赔偿给甲方承包剩余年限总承包金两倍违约金,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港镇司法所一份存档。甲方: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法人代表:李宝阳(签字)乙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时光(签字)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2002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甲方: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委会乙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将村水库南大荒场地、大杏树地两块共陆拾伍亩捌分地(东至环卫局道、南至道、西至乙方原承包地,北至水库边缘)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期为贰拾捌年,《2002年1月1日始至2029年12月30日止》。……三、承包期内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不许挖沙、取土、搞非法建筑。……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指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付给乙方全部投资金额和承包剩余年限总承包费两倍违约金。乙方违约(指不按期交承包金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乙方全部投资项目归甲方并付给甲方承包剩余年限总承包费两倍违约金。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港镇司法所一份存档。说明:高文彬地南头地在内。甲方: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法人代表:李宝阳(签字)乙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时光(盖章)2002年1月29日。”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被告除交付承包费用外,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的规定,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在承包的土地上搞非农建设,建有大规模的库房等,原告发现以后对其进行劝告并阻止,并向其发出了出面通知,但被告仍继续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一、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00年1月1日、2002年1月2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证二、原告给被告的《通知》原件2份,时间是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25日,证明原告发现被告违约向其下达通知,解除合同,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对证二有异议,称2009年将土地承包给他人以后,建筑物已经建完了,当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而且政府也没有说违章,原告该地也都是荒地、垃圾厂。证三、照片一组共4张,证明被告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有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对该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不是我们建的,是承包给解东冬,其自行建筑的。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认可,称被告说的不属实,原告承包给被告的地是正常的农田;被告将土地承包给解东冬的,未经原告同意,搞非农建设本身就是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被告说政府没有说违章只是被告的自己的认识,该理由不是成立的;被告质证也承认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有库房等房屋,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非法建筑,改变了土地用途。证四、被告工商信息表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被告具有主体资格及股东情况。被告对此证无异议。证五、原告村集体资源台账一本,共111页,证明原告承包给被告的土地是农用耕地。被告对此证无异议。证六、给付土地承包费协议书一份,共2页,原告与原告所属村民华志军、王有、李宝阳等十二户村民签订,证明上述十三户村民承包的耕地由原告统一收回对外承包给本案被告。被告对此证无异议。证七、给付土地承包费协议书十三份,共39页,原告与原告所属村民解复兴、李宝坤、李宝来等十三户村民签订,证明目的同证六。被告对此证无异议。
被告称,其没有违约,建房用地历史上该地就是垃圾场,当时建房的时候,北港镇有批复,我们分两处建的,都是园区内;剩下的就是我们将地租给谁,谁就在建的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不准转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一、北港镇政府批复复印件一份,载明:“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管理用房的请示北港镇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街里村的建设已经展开,已栽植果树80亩,葡萄90亩,大棚20亩和修整水库一座,远期发展1300亩;为规范园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利用原水库养殖看护房的地面重建管理用房,约占地400平方米。请示批准为盼。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2000年4月20日示范园区管理用房应属农业占地同意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人民政府(盖章)2000.5.9”证明我们建地有合法批复。原告对证一不认可,称关于批复中请示的内容中提到的水库并非本案的被告承包,而是光正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的,所以,本案被告无权就水库的看护房的重建、管理等进行请示;水库的看护房原来就有;北港镇政府也无权对农业用地上的非农建设进行批复;本案被告没有按照所谓的请示和批复进行水库养护房的重建。证二、土地转租合同复印件3份,其中被告与张广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甲方:秦皇岛市兴(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张广崎一、经双方协商光正农业园区,梨树地南侧的地方位,金夕工厂墙后,东至66.7米,西侧以水泥杆子为界,南至北45米,北侧从金夕东墙南侧地至梨树地45米,马路至梨树地64米,高文彬地地共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共计二十年。二、承包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乙方上打租每年的1月1日前交清。……甲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时玉成(签字)乙方:张广崎(签字按手印)2010年1月1日”;被告与李宝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甲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李宝仲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园区内土地租赁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土地位于(大杏村地和荒场地)西边至沟(机电加工厂的东边)东至环卫局马路,南至马路,南北长60米,计15亩(壹拾伍亩)留足通向房子的马路。二、承包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共计20年。……甲方签字: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时玉成(签字)乙方:李宝仲见证人:高玉成2009年8月31日”;被告与解东冬签订《土地租赁流转合同》,载明:“甲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乙方:解东冬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原租土地:街里村大果树地65亩转租给乙方经营。在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种植、养殖等经营使用。甲方无权干预乙方经营建厂投资。如有干预一切损失对方负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的10倍。1、土地边界为东至田间大路西至小河村地界南至挡土墙为界北至小河村地界。共计65亩。2、土地租赁年限由2010年1月至2029年12月。每亩每年租赁费700元(柒佰元整)上打租,每年1月份一次性付清本年承包费用。……甲方: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时玉成(签字)时光(印章)乙方:谢东冬(按手印)见证人:徐志敏2010年1月1日”,证明我们建地有合法批复,剩下的就是这几个承包人自己建的了。其中李宝仲是当时的村长,解东冬转租合同上的见证人,徐志敏是当时的书记,张广崎是书记的小舅子。我们承租的是200多亩,其中转租出去80多亩,也不算是根本违约。原告对证二不认可,称解东冬的合同属于被告与解东冬未经原告批准、同意擅自转包承包的土地,并且改变了农业地的性质,被告允许解东冬在土地上建厂投资,并且该份合同涉及到的65亩大果树地也不是被告承包的土地,该地是光正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的,因此,不仅被告无权转租,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便徐志敏是见证人,也不能代表原告同意被告转租,徐志敏作为见证人也属于个人行为;对张广崎、李宝仲的合同,该两份合同被告擅自转包,并且改变了承包地的农用性质,在转包的土地上搞非农建设,即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即便是张广崎、李宝仲在违法承包后自行搞的非农建设,其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发包给本案被告的两份合同的土地,一块是35.6亩,另一块是65.8亩,原告大部分均已转租,并已改变了土地用途,属根本违约。被告对原告的质证不认可,称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光正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2000年以后成立的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只是名字没有变更。而且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也并没有说不可以转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00年1月1日、2002年1月29日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原告提交的《村集体资源台账》,可以证明被告租赁的土地性质为耕地,被告应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其在该耕地上建设房屋的事实存在,被告未能提交所建房屋的合法手续,应认定改变土地用途,原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1月1日、2002年1月2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2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光正高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为民 审 判 员  毕海波 人民陪审员  马家余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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