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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5XXXX。
法定代表人关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丽卿(系被告母亲),女。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为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在首府小区公共区域的违建房屋,恢复并返还所侵占小区绿地,其诉求涉及到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项规定: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 军 审 判 员  许庆海 人民陪审员  吕凤玲

书记员:范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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