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安路东侧、北宁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化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然,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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