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县联合纸品有限公司
张海燕(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双利纸箱厂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联合纸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抚宁县留守营镇凡各南村。
法定代表人谭士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双利纸箱厂,所在地昌黎县两山乡后两山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庆雷,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联合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双利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昌黎县双利纸箱厂名称已于2015年5月7日变更为昌黎县东正纸箱厂。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联合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联合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回。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田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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