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文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范一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汪艳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赵某某、范一桥、汪艳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