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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刘庆余(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高广清(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亚男
李振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第五中学
王强
昌黎县碣石中学

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东港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余,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港镇东李庄村,办公地点秦某某海港区海珑大酒店2214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秉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广清,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第五中学,住所地昌黎城关二街新安里1号。
法定代表人汤延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该校副校长。
被告昌黎县碣石中学,住所地昌黎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任丽娟,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昌黎县第五中学、昌黎县碣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齐俊春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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