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 人民陪审员 赵玉森
书记员: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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