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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历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历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被告抗辩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延期办证,查明有关情况如下:本案涉及的房屋所在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城小区,建设单位为被告。2009年8月市质监局、市园林局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2009年11月市环保局进行了验收。2011年4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10年10月秦皇岛市房地产测绘队对该项目房屋开始进行面积测绘,2011年10月出具测绘结果。2012年4月秦皇岛市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交清上述项目房屋的维修基金。4月27日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未能说明政府的哪个机关部门办理哪个手续过程中存在拖延,及拖延的时间。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虽然关于违约金已有约定,但此约定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上诉人现以双方有约定抗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上诉人对于逾期办理房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虽然关于违约金已有约定,但此约定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上诉人现以双方有约定抗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上诉人对于逾期办理房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刘双全
审判员:贾晟途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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