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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与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
张礼(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
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东段(德安起重公司对过)。
负责人庄顺丽,该配件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礼,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西村43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阎煜,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诉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委托代理人张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岔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发货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货款,被告因未能如期付款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货款518000元并支付该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中4580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算、600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岔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发货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货款,被告因未能如期付款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宝某铁路配件厂货款518000元并支付该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中4580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算、600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被告兰州兴达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岩

书记员: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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