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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荣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东大街(北街招待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建铭,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荣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良,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世成,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荣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中止诉讼,于同年9月10日恢复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圆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山海关关城内东大街的进士坊复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内容为基础工程及施工图中全部内容;合同工期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价款203238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期满15日内付清。同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约定,被告对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其余保修期为2年。
另查明,工程完工后,原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并支付全部工程款203238元。
2014年10月22日,经原告委托,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该报告就被告承建的进士坊石牌坊主要咨询意见为:一、现场检结果,外观质量:进士坊石牌坊四根石立柱中有二根石立柱存有较严重的竖向通缝,最大裂缝宽度2.0毫米,裂缝长度超过1.0米,局部石构件的榫卯间脱开受损,南侧石横梁支座位置有较严重的斜向裂缝,最大裂缝宽度3.0毫米;石牌坊尺寸检查:基本满足原设计材料要求;石牌坊整体倾斜度检测:整体倾斜度检测共44个倾斜值;二、石牌坊损伤原因分析:1、结合倾斜度检测结果,现有石牌坊已存有一定的倾斜,原图纸中地基及基础资料不详,且现场不具备开挖条件,无法准确了解地基及基础做法,由此推测其倾斜与地基基础做法存有一定关系,由此引起石构件榫卯的脱开受损,当石构件开裂后,经冬季雨水渗透、结冰冻胀与反复冻融,裂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石牌坊位于鼓楼繁华街道,且与十年前原街道情况不同,尤其是车流较为密集,因此,相应车道的路面振动可引起石牌坊的受损;三、处理建议:石牌坊维修加固难度及成本较大,且维修加固会影响结构外观效果,考虑到当地人流与车流较为密集,为保证石牌坊结构安全建议拆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承建的进士坊石牌坊复建工程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使用近11年,现原告主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但该报告仅对工程的外观质量、损伤原因、处理建议等作出相应咨询意见,不足以证明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圆圆

书记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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