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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新宏
刘春燕(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高某
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春燕,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春燕,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天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京天泽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红屿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小区存在监控损坏、业主家中被盗、私搭乱建等事实。据此认定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给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按90%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费为宜。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尚应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6022元[(291.826+377.49)平方米×2.3元/月×26个月×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6022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337元,由被告负担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京天泽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红屿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小区存在监控损坏、业主家中被盗、私搭乱建等事实。据此认定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给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按90%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费为宜。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尚应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6022元[(291.826+377.49)平方米×2.3元/月×26个月×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6022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337元,由被告负担396元。

审判长:徐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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