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
法定代表人:刘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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