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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叶某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142607-3。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叶某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120719-7。
法定代表人燕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叶某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某网络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及被告叶某网络公司经理燕志江、委托代理人赵国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享有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播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费等合理开支费用3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在被告的网吧已经倒闭,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早已被负责安装人员删除。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四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对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享有著作权。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262号,证明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是合法进口,受中国大陆法律保护。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765号,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是合法登记,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永久全部版权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3、(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089号,证明版权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台湾注册的公司,并声明涉及三立电视的权利都由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4、(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65号。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声明书,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完整著作权;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证明书,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将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等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止。以上四份公证书互为证据链,证明原告对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有完整的著作权。
第二组证据是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2010)秦一证经字第33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电脑中存放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并对不特定观众提供影视服务,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三组证据是500元公证费票据一张,律师代理费3000元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
被告质证意见:第一组原告提交的四份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1、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里面的内容都是以证明或者声明的形式提出,没有版权转让合同;2、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里面的内容有后装订的嫌疑,里面有活页。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构成侵害。对第三组证据公证费票据真实性没异议,但对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被告网吧规模很小利润很低,另外到被告网吧处上网的人大部分是游戏和网上聊天,很少有人去看电影、电视剧,因此说基本上不存在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原告要求不合理。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光碟的费用应根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多大损失。
被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三斗影院自动更新安装费一张600元收据,收款人是史春宗,证明被告电脑上的影片是通过付费安装上的。被告不知道安装的软件里包含有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因此被告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
证据二、被告纳税凭证四份,证明被告的营业额非常小。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是收据不是国家统一发票。证据二完税证真实性认可,但只有四个月不能完全证明被告真实收入情况。
本院对以上证据综合认定,查明以下事实:
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著作权。原告网尚公司于2010年1月8日获得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享有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期限是自2010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止。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根据网尚公司向其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于2010年7月6日,派公证人员到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叶某网络台球俱乐部”网吧内,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0)秦一证经字第333号公证书,证实被告叶某网络公司在其网吧内播放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已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网尚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著作权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法授权获得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叶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网络场所的电脑上提供播放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给用户在线观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叶某网络公司虽然提供了与三斗影院“自动更新安装费”收据,但是该收据没有加盖公章,且没有提供具体授权影视作品是否包括涉案影视《第二回合我爱你》这部电视剧,故对该收据不予认可。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提供公证费500元票据一张、律师费3000元票据一张,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和被告侵权违法所得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叶某网络公司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叶某网络资讯有限公司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电视剧《第二回合我爱你》的播放服务。
二、被告秦皇岛市叶某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郭玉田
审判员 汪向荣

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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