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某县卢某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男。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袁相坡
审判员 张金政
代审判员 易刚
书记员: 雷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