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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某县卢某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男。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市卢某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袁相坡
审判员 张金政
代审判员 易刚

书记员: 雷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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