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丹,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连生,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成
书记员: 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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