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薄荷花苑小区**栋*单元***号。
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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