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66582676T。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系被告董某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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