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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北戴河区分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丹,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北戴河区分局。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国土资源局北戴河区分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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