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丹,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北戴河区分局。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国土资源局北戴河区分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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